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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尚未销售的存货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怎样处理呢?
答复:不作进项税转出。
二、企业注销,帐上的存货怎么处理?
答复:应区分注销的原因,作分别处理:
1、期末存货用于抵债或销售应作销售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注销企业以货抵债本身就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属于销售。”所以,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发现有存货销售或抵债应按规定征税。
2、期末存货用于投资、分配或赠送他人等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八)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八章、《公司登记条例》第六章和《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七章都专门规定了公司或企业法人依法解散、破产和撤销时应当进行清算,处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企业的存货是企业财产的一部分,在企业经营存续期间,存货的所有权属于企业法人,在企业法人依法注销之前必须通过清算对其进行处理分配,或用于投资、或用于抵债、或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或出资者、或无偿赠送他人,其所有权必然发生转移,否则,企业法人注销之后,存货将成为无主财产被依法收归国有。尽管有时企业注销时其存货的外在形式(空间位置、数量价值等)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已经发生了改变,其所有权已经从企业法人转归企业的出资者。所以注销企业将存货投资、分配或赠送他人都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进行征税。
3、期末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以注销企业确实有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存货报废损失要不要做进项税转出
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处理?可否计入“营业外支出”?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存货成本及进项税转出均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理程序如下:1、正常损失时发生的当月:借:待处理财产损益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原材料(或库存商品)2、查明情况,作出处理意见的当月:借:其他应收款(向责任人的追款) 营业外支出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一、存货报废损失要不要做进项税转出,应根据报废损失的具体原因作出处理。
1、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而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2、非人为损失,如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的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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